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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杨登平申请执行运城市林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登平,运城市林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杨登平,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韩家庄村103号居民,现住运城市农业会展中心。被执行人运城市林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琦,董事长。关于杨登平申请执行运城市林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运城市林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股东运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4080万元)、运城市天城实业有限公司(3020万元)、毋振民(100万元)股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毛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