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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道与赵加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五执字第0033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道和与被执行人赵加春、蚌埠市都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加春、蚌埠市都邦运输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加春、蚌埠市都邦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