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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成力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力,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136号原告成力,男。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240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男,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臧志成,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干部。委托代理人毛东波,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干部。原告成力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成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力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成力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成力。审 判 长  孙天舒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金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