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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黄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顾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黄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蔡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火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原告顾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吴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文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伟主审、人民陪审员王佩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198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女儿.婚后,被告吃喝嫖赌不务正业,导致夫妻感情朱建淡薄,致使双方在婚初即感情不和,原告考虑女儿尚幼便一忍再忍。现女儿已经成年,被告恶习并未改正,反而发展到骗取家中存款在外挥霍。原告提出与被告协议离婚,被告突然于2015年2月22日离家出走,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述其与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婚后,原告到被告家居住生活,不久发现被告由赌博恶习,经规劝,被告不予改正,发展到后来,被告经常撬开家里柜子,拿走现金出去赌博。1997年开始,双方矛盾越来越尖锐,经常打架,过年或者正月初一也经常动手。2015年2月22日,原告到银行办理到期存单取款手续时发现,4个定期存单已经被全部取现,原告回家问被告是怎么回事,被告什么都没说当场就离家出走了。第二天,原告打电话给被告,电话无人接听,后来再打电话就处于停机状态了。经报警,发现4个存折全部是被被告取现。被告还曾经与其他女人单独见面。原、被告的女儿于××××年××月××日出生,现已成年。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人口信息、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应该积累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也共同生活了二十六年,也应已进一步加深了夫妻感情。原告虽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据此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不足,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周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王佩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