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滨海支行与孟兆强、孟兆建、逄增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滨海支行,孟兆强,孟兆建,逄增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滨海支行,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封安利,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敬元,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被告孟兆强,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孟兆建,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逄增贵,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滨海支行与被告孟兆强、孟兆建、逄增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滨海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广银人民陪审员 张强配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