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691号原告:梁某,女,198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杨某,男,1990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西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侯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