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单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孙某某,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曹某某,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方涛审 判 员  单士文人民陪审员  卢成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房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