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兆贵、佟志龙、孙加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贵,佟志龙,孙加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兆贵,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8月25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0年4月15日被哈尔滨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18日被大庆市让湖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2月18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抓获,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被告人佟志龙,男,1963年9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犯故意伤害罪1983年7月13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1992年7月25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盗窃罪2000年9月3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抓获,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孙加滨,男,1979年9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抓获,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少新,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康宇恒,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兆贵、佟志龙、孙加滨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7月2日本院决定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海波、青根宝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兆贵、佟志龙、被告人孙加滨及其辩护人王少新、康宇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孙兆贵伙同佟志龙、孙加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成街36-2号重庆九宫格老火锅一楼大厅内,盗窃王某某挂在椅子背上皮夹克兜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远大购物卡一张(内存人民币5000元)。2014年10月30日傍晚,被告人孙兆贵伙同佟志龙、孙加滨在赤峰市新城区43°9涮锅店内,盗窃王某甲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225元,内有人民币4900元,港币100元(折合人民币78.98元)。2014年10月30日傍晚,被告人孙兆贵伙同佟志龙、孙加滨在红山区园林路颐扬道饼餐厅内,盗窃陈某某挎包,内有人民币4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兆贵、佟志龙、孙加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三起,盗窃款物合计人民币55203.98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孙兆贵、佟志龙、孙加滨及其辩护人王少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孙加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加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其法制观念淡泊所致,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孙加滨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孙兆贵伙同佟志龙、孙加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成街36-2号重庆九宫格老火锅一楼大厅内,盗窃王某某挂在椅子背上皮夹克兜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远大购物卡一张(内存人民币5000元)。2014年10月30日傍晚,被告人孙兆贵伙同佟志龙、孙加滨在赤峰市新城区43°9涮锅店内,盗窃王某甲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225元,内有人民币4900元,港币100元(折合人民币78.98元)。2014年10月30日傍晚,被告人孙兆贵伙同佟志龙、孙加滨在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路颐扬道饼餐厅内,盗窃陈某某挎包内人民币40000元。综上,被告人孙兆贵、佟志龙、孙加滨共盗窃作案3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5203.98元。案发后,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扣押被告人孙兆贵赃款4600元,并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抓捕经过、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19日15时21分许,被害人王某某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报案,称其2014年10月17日晚上21时左右在文成街36-2号重庆九宫格老火锅一楼大厅吃饭时被人偷走人民币5000元,远大购物卡一张(内存人民币5000元)。2014年10月30日晚10时29分,被害人陈某某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报案,称当日20时左右,在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路颐扬道饼餐厅吃饭时,放在挎包内的40000元现金被盗。2014年10月31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对陈某某盗窃案立案。2014年12月2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将佟志龙、孙加滨盗窃案移送至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管辖。被告人佟志龙、孙加滨2014年11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抓获,同年11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孙兆贵20**年12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抓获,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孙兆贵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8月25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0年4月15日被哈尔滨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18日被大庆市让湖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2月18日被释放。被告人佟志龙因犯故意伤害罪1983年7月13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1992年7月25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0年9月3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7日晚上20时左右,他和朋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36-2号重庆九宫格老火锅一楼大厅吃饭,他把穿的皮夹克挂在他坐的椅子背上,皮夹克怀兜内装有5000元的现金,外侧左下侧兜内装有一张远大购物卡,卡内有5000元钱,他吃饭的时候钱和卡都在兜内,10月19日他换衣服时才发现钱和购物卡都不见了,他去重庆九宫格老火锅店调取了吃饭当天晚上的监控录像,发现10月17日20时50分左右,有两名男子没点菜坐在他后面,其中一个戴帽子较胖的男子,将他挂在椅子背上皮夹克兜内的现金和购物卡偷走了,偷完后这两名男子就走了,从监控录像看,门口有一辆轿车拉着这两名男子离开的,他看完录像,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他被盗的购物卡没有登记,也无法挂失,任何人拿着购物卡都可以去远大购物中心消费,消费刷卡时不用密码。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30日晚上6点多,他和朋友在赤峰市新城区宝山桥北侧的43°9涮锅店吃饭,他坐在大厅左侧的散桌,他把挎包挂在他坐的椅子靠背后侧,晚上7点多回家后,发现挎包内的钱包被盗了,钱包是2009年10月份花500元购买的,现在七成新,钱包内有人民币4900元,港币100元,他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一张,这些银行卡他都设置了密码,当时他吃饭的时候,有两名男子坐在他后面的那桌,这两名男子对着坐着,坐了一会没吃东西就走了。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30日20时许,她和她丈夫柳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路颐扬道饼餐厅里吃饭,吃饭的时候她把挎包放在她的后背和椅子背中间了,21时30分左右吃完饭回家,她才发现她丈夫柳某某放在她挎包内的40000元现金不见了,她到饭店调取了监控录像,饭店的摄像头把她被盗的过程都录下来了,是两名男子进的饭店,一名男子偷的钱,一名男子在对面坐着放风,还有一名男子在外面一辆桑塔纳轿车上等着,那两名男子偷完钱后,就上了那辆桑塔纳轿车走了。6、被害人柳某某陈述证实,他与陈某某是夫妻,陈某某挎包中的钱是他放进去的,他是2014年10月30日19时许放进去的,这40000元钱是他们店里这几天的收入,他们店里也有监控录像,可以看到他把钱放到了他妻子陈某某的挎包里了。7、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与佟志龙是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8日17时许,佟志龙到她家找过她,当时佟志龙穿的是她去年给佟志龙买的黑灰色棉服,佟志龙一直穿着这件衣服,因为佟志龙没别的衣服,佟志龙没有告诉她从哪里来,她看了公安机关给她播放的录像,认出戴眼镜的男子就是佟志龙,当时佟志龙穿的衣服就是她给佟志龙买的那件衣服。8、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225元。9、港币兑换汇率表证实,港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10、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赤峰市红山区颐扬道饼餐厅视频监控录像证实,2014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2014年10月30日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现场视频录像。11、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2月9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孙兆贵人民币4600元,同日,将上述赃款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1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孙兆贵出生于1966年11月15日、被告人佟志龙出生于1963年9月2日、被告人孙加滨出生于1979年9月4日,三被告人均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3、被告人孙兆贵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7日晚上20时左右,孙加滨开车拉着他和佟志龙到南岗区文成街一家火锅店附近,他让佟志龙下车去火锅店看看里面有没有人吃饭,有没有客人把衣服挂在椅背上,佟志龙说里面有四个人吃饭,有人把衣服挂在椅子背上,他说那就是有活了,他和佟志龙先后进的火锅店,他坐在了椅背上挂衣服顾客的背后,佟志龙坐在他对面帮他放风,他在椅背上的衣服兜里掏出一沓人民币,还有一张卡,他把钱和卡装到自己的衣服兜里后和佟志龙从火锅店出来,上车后他让孙加滨开车快走,在车上他数了一下钱,是人民币5000元,还有一张购物卡。2014年10月末,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孙加滨开车拉着他和佟志龙晚上6、7点钟进入的赤峰市市区,到一个饭店后,孙加滨将车停在路边,佟志龙先进的饭店,5分钟左右给他打电话让他进去,他当时感觉有活就进去了,到饭店大厅,看见佟志龙坐在与两个顾客相邻的一桌,就餐的两个顾客中有一个人将包挂在了椅子靠背上,他坐在佟志龙的对面,在椅子背上的挎包里偷出个钱包,他将偷出的钱包塞进怀里就往外面走,佟志龙看他得手了也跟着他走出饭店,在车上他拿出偷来的钱包,将钱包扔出车窗外,他数了数偷来的钱,有人民币4900元,还有100元港币,他把钱放在了主副驾驶中间的烟灰缸下面,让孙加滨拿去安排吃饭、住宿、车加油等事情。偷完这次钱后,他们三人开车继续在赤峰市区转悠,到另一家饭店时,还是佟志龙和他先后进的饭店,他和一名男顾客背对背坐着,佟志龙坐在他对面给他放风,他把手伸到了男顾客的衣兜内没偷到东西,男顾客的旁边还坐着一个女顾客,他在女顾客身后的挎包内摸到了一个塑料袋,他把塑料袋塞进怀里就往出走,佟志龙看他得手了也跟着出来了,上车后他从怀里拿出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全是钱,佟志龙说是38000元钱,准确数字他忘记了,这些钱被他去徐州市办事还有日常花销了,他们三人返回哈尔滨时还剩余7000元钱。佟志龙是他朋友,孙加滨是他侄子。14、被告人佟志龙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7日他和孙兆贵坐着孙加滨开的捷达车到南岗区文林街附近的火锅店,孙兆贵让孙加滨把车停下来,让他到前面饭店看看里面有几桌人在吃饭,有人把衣服挂在椅子上吗,他进去后看见只有一桌四个男子在吃饭,也有人把衣服挂在椅背上,他从饭店出来,告诉了孙兆贵,孙兆贵说那就是有活了(指可以偷钱了),他和孙兆贵又先后进的饭店,孙兆贵坐在四名吃饭男子的后面,他坐在孙兆贵的对面放风,孙兆贵偷到钱后起身就走了,他也跟着走了,这次孙兆贵偷了多少钱他不知道。2014年10月末,具体时间他记不清楚了,孙兆贵说赤峰的活好干,孙加滨就开着一辆黑色捷达轿车拉着他和孙兆贵到的赤峰,在路上孙兆贵告诉他和孙加滨到饭店里偷客人的钱,遇到顾客将衣服搭在椅子靠背的,孙兆贵就坐在顾客身后的座位上,背对着顾客,让他坐在孙兆贵对面帮着放风,他们是晚上6点多钟到的赤峰市,在一个大桥北头,孙兆贵看见一个涮羊肉的饭店,孙兆贵让孙加滨把车停在路边,他和孙兆贵先后进的饭店,一个男子把衣服挂在椅背上了,孙兆贵坐在这名男子的身后,他坐在孙兆贵的对面,孙兆贵将这名男子衣服兜内的钱包偷出来,揣到了自己的衣服兜里,他们先后走出了饭店,上车后孙兆贵直接把偷来的钱给了孙加滨,这次具体偷多少钱他不知道。晚上7点多钟他们转悠到一个饼店,他先进的饼店坐到了一个女顾客身后的那张桌子上,孙兆贵坐在他对面,和这个女顾客背对背的坐着,他看见孙兆贵在那个女顾客坐着的椅子上偷了一个塑料袋,孙兆贵将这个塑料袋迅速放在衣服前怀里侧,他们都走出饭店,这次偷了40000元钱,孙兆贵去徐州办事花了35000元钱,分给他5000元钱,这5000元钱让他日常花销了。这几次他和孙兆贵在饭店偷钱穿的衣服都是一样的,没有换过衣服,他穿的黑灰色的棉服是他女朋友邱某某给他买的,他还戴着眼镜。15、被告人孙加滨的供述证实,孙兆贵是他四叔,他想向孙兆贵借点钱,孙兆贵说“你跟着我干吧,给我开车,领着你挣点钱”。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大约17时左右,他开车拉着孙兆贵和佟志龙,他们三人到了文林街附近,孙兆贵让他把车停下,让佟志龙到饭店看看,有没有人把衣服放在椅背上,佟志龙回来后说饭店就一桌人吃饭,孙兆贵说那就有活了(意思就是有机会下手偷钱了),佟志龙和孙兆贵一起进的饭店,过了十多分钟,孙兆贵和佟志龙回到车里,孙兆贵让他快点开车,在路上孙兆贵说钱平分,偷来的钱包被孙兆贵扔了。2014年10月下旬他开车接上孙兆贵和佟志龙后,孙兆贵说要到徐州办事没钱,一起找个地方偷点钱,他开车拉着孙兆贵和佟志龙去的奈曼旗,他们在奈曼旗的一个宾馆住下的,第二天下午3点多从宾馆出来,孙兆贵对他和佟志龙说到赤峰偷钱,他们晚上6点左右到的赤峰市,在赤峰市市区转悠寻找能偷钱的饭店,在一个大桥北头孙兆贵看见一个涮羊肉的饭店,让他把车停在路边接应,佟志龙和孙兆贵先后进了饭店,不一会孙兆贵和佟志龙就从饭店出来了,他继续拉着孙兆贵和佟志龙在赤峰市市区转悠,8点左右到了一个薄饼店门前,他把车停在路边接应,佟志龙和孙兆贵先后进的饭店,大约过了几分钟的时间,孙兆贵和佟志龙从这家饭店出来了,上车后孙兆贵说咱们走吧完事了,他开车直接回到奈曼旗,在车上他问孙兆贵有多少钱,孙兆贵说有4万多元钱,这二次他们一共偷了44000多元钱,孙兆贵在江苏徐州办事花了35000元,剩下的让他们三个人吃喝花了一部分,回到哈尔滨后还剩7000元钱,给了佟志龙5000元,他留了2000元,他叔叔孙兆贵和佟志龙这几次去饭店里面偷钱穿着的都是一样的衣服。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兆贵、佟志龙、孙加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陈某某等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5203.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陈某某等人财物所有权,己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兆贵、佟志龙、孙加滨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兆贵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佟志龙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兆贵、佟志龙、孙加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动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加滨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加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加滨虽不是盗窃案件的组织者与实施者,但该案系被告人孙加滨驾驶交通工具,乘载着被告人孙兆贵、佟志龙跨省流窜作案,在完成上述犯罪行为中,被告人孙加滨并非只起到了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对于被告人孙加滨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行为性质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对被告人孙加滨的辩护人提出的孙加滨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兆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佟志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孙加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对被告人孙兆贵、佟志龙、孙加滨违法所得人民币50603.98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许 彤人民陪审员 李艳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