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676号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丰礼,任经理被告: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洪伟,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97411.5元或查封被告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具体机械设备名称、数量、规格详见《对账单》),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97411.5元或查封被告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具体机械设备名称、数量、规格详见《对账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