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许某甲、许某乙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许某甲,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许某乙,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某甲,女,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某乙,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许某乙、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许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甲、许某乙承担。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齐富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