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于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于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母)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人于某某50元,申请人于某某自行承担50元。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