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凤与潘志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潘志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672号原告:高凤,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系原告高凤的丈夫):孙帮传,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潘志岗,男,汉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组织结构代码68978181-1。负责人:郑开冀,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凤与被告潘志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高凤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志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撤回对被告潘志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高凤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俊文(兼)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