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鲁智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