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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鲁智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