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952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男,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系被告之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某某负担250元。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