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保河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亳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保河,男,1964年4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涡阳县西阳镇文庙行政村文庄自然村***号。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指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力、许晨伟,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亳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河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爱超、陈某、刘龙、刘巧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磊、马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爱超、陈某、刘龙、刘巧及陈某的诉讼代理人褚汉华,被告人刘保河及其辩护人徐力、许晨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7日2时许,被告人刘保河与被害人刘某乙在涡阳县西阳镇文庙行政村葛楼自然村刘某乙的养猪场北面的空地上喝酒时,刘保河与刘某乙因口角发生争执。被告人刘保河从其摩托车上拔下钥匙,用钥匙环上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捅刺刘某乙,致使刘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系肺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保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保河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该案是邻里纠纷引起,且刘保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刘保河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晚8时多,被告人刘保河应邀骑摩托车到被害人刘某乙位于涡阳县西阳镇文庙行政村葛楼自然村的养猪场北面的空地上喝酒,二人喝酒闲谈过程中提到葛某甲,又打电话邀请葛某甲来喝酒,葛某甲到后,三人接着喝酒闲谈。2014年9月7日凌晨2时许,刘保河与刘某乙酒后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撕打,在此过程中,刘保河从其摩托车上拔下钥匙,用钥匙环上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捅刺刘某乙,致使刘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系肺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刘保河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方对刘保河的行为予以谅解,并申请撤回对刘保河的附带民事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折叠刀一把证明:作案工具折叠刀的情况。二、书证1、110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明:本案报警立案及对被告人刘保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保河及被害人刘某乙的基本身份信息。3、涡阳县人民医院病例证明:被告人刘保河左前胸皮肤挫裂伤。4、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刘保河手机与刘某乙、葛某甲通话情况。5、调解书、谅解书、申请书证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刘保河的行为予以谅解,撤回对刘保河的附带民事起诉。三、勘验检查、人身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涡阳县西阳镇文庙行政村阁楼自然村北地,中心现场位于刘某乙养猪场北侧的水泥路上,尸体位于该水泥路的南沿,及现场遗留作案工具及其他证据、提取固定证据情况。2、对被告人刘保河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对被告人刘保河进行人身检查及提取相关证据物品情况。3、对证人葛某甲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对证人葛某甲进行人身检查及提取相关证据物品情况。4、对刘保河、葛某甲、刘龙、陈某血样提取笔录证明:血样进行提取情况。5、被告人刘保河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保河辨认出扎刘某乙所使用的刀。6、被告人刘保河辨认现场笔录、方位图、照片证明:被告人刘保河辨认出在涡阳县西阳镇文庙行政村阁楼自然村北头一养猪场的水泥路作案现场。7、证人葛某乙辨认笔录证明:葛某乙辨认出案发现场发现的折叠刀。8、证人葛某甲辨认笔录证明:葛某甲辨认出刘保河捅刘某乙的刀。四、鉴定意见1、涡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涡)公(尸)鉴字【2014】2号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刘某乙系肺脏破裂致使失血性休克死亡。2、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亳)公(司)鉴(毒品)字【2014】125号鉴定书证明:送检的刘某乙胃组织、肝组织未检出毒鼠强、巴比妥和安定、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和对硫磷。3、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亳)公(DNA)【2014】558号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从折叠刀刀刃处提取的可疑斑迹、现场1号、2号、3号可疑斑迹、葛某甲的2号灰色T恤剪片、现场水泥路南沿0.1米、尸体0.3米处球鞋上可疑斑迹、刘保河鼻部红色可疑斑迹、2号、3号、5号浅色短袖T恤剪片、死者刘某乙左、右手指甲、刘保河2号至4号长裤剪片中检见人血并检出基因型,且支持为死者刘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折叠刀刀把处提取的可疑斑迹中检见人血并检出混合基因型,且包含刘保河、刘某乙的基因型;从死者刘某乙的血样、陈某的血样、刘龙的血样中检出基因型,且支持刘某乙、陈某、刘龙存在亲缘关系。4、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质证书证明:鉴定人及鉴定单位的资质情况。五、证人证言1、证人葛某甲证言:2014年9月6日晚上11点多钟,刘保河给其打电话让其来养猪场,说有事处理不好,刘某乙也接过电话让其来。两人接连打两个电话,其就从家走到养猪场,和他们一起喝酒叙话,刘某乙和刘保河一边喝酒一边吹牛,后来说恼了,刘保河要走,把摩托车都推到路上了,刘某乙和刘保河两人继续吹牛说自己有本事要摔跤,摔了两跤,后就动起手来,用拳头互相捅对方,刘某乙说要做死刘保河,刘保河就到自己摩托车跟前,拔摩托车钥匙,车钥匙环上系了一把刀,刘保河就用这把刀朝刘某乙身上乱划,刘某乙用胳膊去挡,有一刀划到刘某乙的胳膊了,其在中间拉架,手被刀划伤了。其把手缩回来,刘保河就朝刘某乙胸前捅了一刀,刀拔出来,刘某乙胸口的血朝外面喷。刘保河就说刘某乙死了,其也不活了。其就给村卫生室医生葛某乙打电话,然后去找刘某乙的媳妇。其和刘某乙的媳妇跑到养猪场,看到刘某乙躺在路南,刘保河躺在路北,葛某乙已先到了,葛某乙检查看看说刘某乙没有气息了,刘保河还有气息,其看到刘保河肚子上伤个洞,躺在路北,紧挨着他自己的摩托车,北侧地上丢着刘保河的一把刀,刀柄是黑色的。葛某乙打电话报警并叫的救护车。刘某乙和刘保河经常在一起喝酒,没有矛盾。2、证人葛某乙证言:其是文庙行政村卫生室负责人。2014年9月7日凌晨2点多,葛某甲给其打电话讲刘某乙和刘保河打架,刘某乙被捅了两刀,让其赶紧去刘某乙家。其先打120电话没打通,就打阳光医院急救电话,然后骑着摩托车朝刘某乙家赶,到后看到刘某乙在自家养猪场水泥地上躺着,头朝南,面朝上,身旁一大滩血,用手电筒一照发现刘某乙两眼睁着,瞳孔已经放大,嘴张着,其摸了下刘某乙脖子上的动脉,已经没有脉搏了,其还发现刘某乙左手臂内侧有一刀伤,伤口很大,胸前右锁骨下方还有一处刀伤,当时还在流血,发现刘保河也在水泥路上躺着,腹部有一伤口也流了不少血,但有生命特征。西边是刘保河的摩托车,下边有一把刘保河的折叠刀,刀把深颜色,下面挂一串钥匙,10多厘米长。阳光医院的急救车到后,医生检查一下,说刘某乙不行了,就把刘保河抬车上走了。其就打110报警。刘保河和刘某乙经常在一起喝酒。3、证人陈某(刘某乙之妻)证言:案发当天凌晨2点多钟,葛某甲敲其家门告知其刘某乙和刘保河打架了,其就和葛某甲到其家的养猪场,到过之后,其就见丈夫刘某乙躺在养猪场北边的水泥路上,其摸摸鼻子已经没气了,刘保河躺在其丈夫西边没有多远。葛某乙打了110电话。刘保河和其丈夫没有矛盾。4、证人刘某甲证言:其是阳光医院医生,案发当天夜里其值班,凌晨两点多接到急救电话,其和司机、护士一起到了现场,当时天很黑,其下车看到有两个男的躺在水泥地上,其中一个腹部有血,还有一个脖子下面都是血,其检查了这个人的瞳孔、脉搏和心跳,都没有生命体征。就把那个腹部受伤的人带走,后因伤的重,就直接把这人拉到涡阳县急救中心了。5、证人李某证言:其是阳光医院急救车驾驶员,凌晨两点多接到急救电话,其开着急救车拉着刘某甲医生和护士到了现场,其看到水泥路上睡着两个人,医生说有一个人不行了,其就下车帮助抬另一个人,医生说这人伤的太重,就把这人拉到涡阳县急救中心了。6、证人于某证言:案发当夜8点多钟,刘某乙在其店里买菜,买了个牛肉和绿豆饼。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录音录像2014年9月6日晚上8点多钟,刘某乙给其打电话找其有事,其不愿意去,刘某乙要来接其,其就骑摩托车去了。刘某乙准备了牛肉、豆饼,在刘某乙养猪场北边的一条东西路南边吃饭喝酒。期间,刘某乙要其帮借钱买旋耕机,其就答应问问。后刘某乙又说要整治其堂兄弟刘保风,其就劝刘某乙,并说刘某乙跟葛某甲是拜把子兄弟,葛某甲是刘保风的妹夫。刘某乙一听其提到葛某甲,就非让其给葛某甲打电话要葛某甲来,其给葛某甲打电话,葛某甲不愿意来,刘某乙就夺过其手机打电话要葛某甲来,打了两遍葛某甲才来。后来葛某甲来了,其三人在一起喝酒。刘某乙还说要打刘保风。之后,其就要走,就推着摩托车到刘某乙养猪场门口路上了,刘某乙不让其走,还用拳头捅其几下,还说要摔死其。其打不过他就朝后退,从摩托车上面把钥匙拔下来,钥匙环上面有个折叠刀,刘某乙上来用拳头打其一下,其就扎他一下,记不清扎在什么部位了。其看刘某乙嘴上有血,咋呼一声就朝东跑了,其酒劲也上来了,自己就栽倒了。后来就不知道了。那天晚上其在家里喝了半斤白酒,后来到刘某乙那里又喝了六七两酒,葛某甲来后又喝了有二两白酒,刘某乙喝的也有七八两白酒。其用的刀,是其平时和摩托车钥匙放在一起的,一把折叠刀,铁质的,刀把是黑色塑料的,平时割渔网用的。其和刘某乙是朋友,之间没有矛盾。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保河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持刀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保河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刘保河的亲属代刘保河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保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9年9月11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平代理审判员 杜 奇人民陪审员 孙玉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焦素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