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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丘俊梁与李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俊梁,李家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丘俊梁,男,现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李家乐,男,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丘俊梁诉被告李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丘俊梁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廖新娇审判员  梁 红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冉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