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丘俊梁与李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俊梁,李家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丘俊梁,男,现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李家乐,男,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丘俊梁诉被告李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丘俊梁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廖新娇审判员 梁 红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冉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