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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辽宁新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宇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新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1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新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赵晓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飞、陈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宇,男,汉族,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高越,女,汉族,住址: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辽宁新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红(主审)、代理审判员李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以48000元价格购买原告新阳光车辆一台。同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东风日产新世纪专营店车辆销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一辆天籁汽车,价款185800元。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将二手车交付被告,同时被告将二手车车价48000元抵扣新车车价,同时给原告优惠25000元,原告向被告补齐车款112800元,并将车辆提走。另查明,2013年8月31日,被告在网络上登载东风日产置换补贴政策进入倒计时,内容主要为这次的优惠活动其实是厂家推出的一场名为“全民盛宴”的金融钜惠政策,并非本店自己的促销手段。在全民盛宴期间,东风日产所有老车主置换新车都可以得到6000元的补贴,其中3000元为现金补贴,成交后获得3000元的购车礼包。购车礼包的金额可以日后在4S店对汽车进行维修、保养、美容。被告于2015年3月27日在网络上发布置换专栏,二手车置换为何首选4S店?在该专栏中有部分内容为随着汽车国产化技术的成熟,以及限购政策的制约,汽车厂商把二手车置换作为角逐的主战场,并配合国家出台的政策补贴,纷纷在打出降价的同时,又推出了置换送高额补贴,再送礼品或免费活动等优惠活动。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在被告处进行东风日产二手车置换,被告未按厂家政策给付原告现金补贴,现尚欠原告现金补贴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网络下载的东风日产置换补贴政策进入倒计时、置换专栏二手车置换为何首选4S店、光盘、被告提供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合同、发票记账联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东风日产二手车置换,被告是否应给付原告现金补贴。被告于2013年8月31日在网络上登载东风日产置换补贴政策,东风日产所有老车主置换新车都可以得到6000元的补贴,其中3000元为现金补贴,成交后获得3000元的购车礼包。被告又于2015年3月27日在网络上发布置换专栏,仍有二手车置换送高额补贴的内容。被告在网络上登载东风日产置换补贴政策的行为应为要约,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在被告处进行东风日产二手车置换,原告在被告处购新车同时将二手车进行置换的行为应是对原告要约的承诺,且原告于购车当日与被告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及《东风日产新世纪专营店车辆销售合同》,该两份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合同中未约定现金补贴,但被告在网络上登载东风日产置换补贴政策的要约有现金补贴,故被告应按要约内容履行,给付原告现金补贴3000元。原、被告双方对给付现金补贴时间未做明确约定,故应给被告三个月合理给付时间,被告应从2014年12月25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新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高宇现金补贴3000元;二、被告辽宁新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高宇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宣判后,辽宁新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未查清2013年8月31日被告刊登补贴政策的起止时间错误。被上诉人在网络上登载东风日产置换补贴政策进入倒计时,即表明这一政策存在时间结点,不是无限期进行,同时也证明时间就快结束。原审直接认定该政策执行到2014年被上诉人购车阶段,无任何证据支持,且一年后买车适用一年前的已进入倒计时的政策明显违反日常生活常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被上诉人高宇答辩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目的为了维护个人及和被上诉人一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并非无理诉讼。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谈好以旧换新补助4000元,过了一星期上诉人回复被上诉人称4000元已经算到旧车款中,但双方当时约定的48000元只是旧车的价格。被上诉人起诉到法院后上诉人便不承认有置换补助了。以旧换新是汽车厂商配合国家出台的政策,并非上诉人所述的说没有便没有。二、相关证据均能证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的经营范围有汽车置换项目,且在被上诉人2014年9月24日购车后,于2014年10月18日还给被上诉人发送置换有惊喜的短信息,足以证明置换活动一直都有。且原审被上诉人提交了与销售李晓飞的录音证据,其并未否认被上诉人的陈述。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是4000元的置换补贴,但是我同意原审的判决结果,故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4年10月18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送内容为:“东风日产沈阳新世纪专营店10月18日12周年店庆与你同享,12款特价车型万元优惠。置换更有惊喜。”的短信。但上诉人辩称此短信所述的置换惊喜并不包括置换补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2013年8月31日在其网站上登载东风日产置换补贴政策进入倒计时,即表明这一政策存在时间结点,不是无限期进行,同时也证明时间就快结束的上诉理由,因其无法说清二手车置换补贴政策的时间结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政策具体的截止时间。且在被上诉人购车后的次月向被上诉人发送的短信中仍告知置换有惊喜,及上诉人2015年3月27在网络上发布置换专栏中仍有二手车置换送高额补贴的内容。故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购车当时二手车置焕补贴政策已经结束,因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参照上诉人2013年8月31日发布的置换补贴政策确定置换补贴数额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辽宁新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林 红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婉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