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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宇鸣、上虞市辉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上虞市辉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鸣,上虞市辉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章华,上虞市华泰塑业有限公司,赵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617号原告:陈宇鸣。委托代理人:施国清。被告:上虞市辉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烈洋。被告:章华。被告:上虞市华泰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华。被告:赵纪良。委托代理人:杨佩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宇鸣为与被告上虞市辉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章华、上虞市华泰塑业有限公司、赵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鸣撤回对被告上虞市辉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章华、上虞市华泰塑业有限公司、赵纪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园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