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希君与单连坤、王爱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希君,单连坤,王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55号申请人:李希君。被申请人:单连坤,男,汉族,1961年4月16日生,住高密市朝阳街道葛家庄社区交桥4巷*号。身份证号:370727196104160914联系电话:1347567****被申请人:王爱梅。申请人李希君与被申请人单连坤、王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单连坤所有的房产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单连坤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葛家庄社区的房屋一处(面积60.17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与、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想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