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宋莉与车彩琴、鲁加科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莉,车彩琴,鲁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宋莉,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2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宋家村二组。被执行人车彩琴,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1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鲁家村二组,证件号码610321196202163123。被执行人鲁加科,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3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鲁家村二组,证件号码610321196011303111。本院在执行宋莉鲁紫妍与车彩琴、鲁加科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宋莉支付其夫死亡后遗产份额24051.62元。另承担执行费261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执恢字第0009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