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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连代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兰,连代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8-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兰,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连代伙,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南昌铁路局向塘机务段职工,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连代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连代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连代伙收入、银行存款6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昌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