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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侗与杭州酝蜂行进出口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侗,杭州酝蜂行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065号原告:周侗。被告:杭州酝蜂行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恽君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侗诉被告杭州酝蜂行进出口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侗负担。审判员  成文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盛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