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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刑九格与彭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刑九格,彭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保字第81号申请人:刑九格,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梁庄乡西段占村**号,身份证号:4109281957********。被申请人:彭宗锋,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八公桥镇彭占村**号,身份证号:410928198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彭宗锋所有的豫J7J6**号北京牌面包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彭宗锋所有的豫J7J6**号北京牌面包车查封至坝头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风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石贤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