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华夏支行与被告李国芬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华夏支行,李国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38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华夏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刘瑞军。委托代理人张晓杰。委托代理人张晓利。被告李国芬,女,1974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勇志,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赤峰市松山区,系李国芬叔叔。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华夏支行与被告李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华夏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华夏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华夏支行负担。审判员 沈俊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