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亚恋与宋红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790号原告陈亚恋,女,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黄邵涛,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红枣,女,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亚恋与被告宋红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林震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邵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红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无证驾驶无牌号超标电动车从浦南往浦角线方向行驶至华安县丰山镇碧溪村和睦社路段时,碰撞对向行走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华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华公交认字(2015)第00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起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漳州市医院住院治疗25天,共支出医疗费50298.3元,被告拒不赔偿。现请求判令1、被告宋红枣赔偿原告陈亚恋医疗费50298.3元、取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27830.44元、护理费7986.82元、营养费5629.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80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人民币109420.3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辨称:由于原告对向行走在马路中间,并突然横穿,导致本人紧急刹车避让不及,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过错造成的,本人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宋红枣驾驶无牌号电动车(车辆识别代码:201202160088)从浦南往浦角线方向行驶,行经事故路段时,与对向行走的行人陈亚恋发生碰撞,造成宋红枣、陈亚恋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8日,华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华公交认字(2015)第00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宋红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亚恋经评定构成拾级伤残附加一处拾级伤残,未构成长期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90日,其中住院护理25日,出院后护理65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原告陈亚恋为农村居民。另查明:无牌号电动车(车辆识别代码:201202160088)的车主、驾驶员均为宋红枣,该电动车经华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无牌号电动车(车辆识别代码:201202160088)的制动装置、转向转置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该无牌号电动车(车辆识别代码:201202160088)车型属机动车类。再查明:被告宋红枣驾驶的无牌号电动车(车辆识别代码:201202160088)未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华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漳州市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3、门诊、住院收费票据;4、门诊费用清单、发票费用明细、住院病人每日清单;5、交通费票据;6、鉴定报告,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审核,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本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分配?本案系电动车碰撞行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事故发生后,华安交警部门委托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无牌号电动车(车辆识别代码:201202160088)的制动装置、转向转置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该无牌号电动车(车辆识别代码:201202160088)车型属机动车类,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华安交警部门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经过,并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及其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认定宋红枣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是华安交警部门依法作出,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宋红枣辩称对本起事故不负主要责任,陈亚恋的受伤与其行为无因果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原告方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是多少?本院根据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核定原告方合理损失如下:1、医疗费:50298.3元;2、营养费:因医疗机构未建议加强营养,虽有鉴定机构评定加强营养90天,但鉴定机构不是医疗机构,因此对该请求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4、残疾赔偿金:原告陈亚恋于1954年9月9日出生,于2015年4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时已满60周岁,未满61周岁,因此赔偿年限应为20年,其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附加一处拾级伤残,赔偿金为12650.2×20×11%=27830.44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拾级伤残附加一处拾级伤残,确实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本院酌定为6000元;6、交通费酌定500元;7、护理费:96.18×25+65×50%×96.18=5530.35元;8、后续治疗费:漳州市医院疾病诊断书中建议在1年后取固定物,这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并经评定机构评定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所以本院予以支持6000元;9、鉴定费1900元,是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评定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8434元。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按各自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事故中原告陈亚恋不负责任,被告宋红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该电动车为其本人所有,未能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因此,被告宋红枣对原告陈亚恋的合理损失人民币98434元应全部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红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亚恋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98434元。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44元,由被告宋红枣负担1130元,原告陈亚恋负担1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震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立帆附注: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