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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倩倩与袁炜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70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兴化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给予被告和好机会,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开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