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05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雁民初字第05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5年9月8日前向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正规发票,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收到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后七日内将剩余货款2001263.51元、诉讼费34505元共计2002911.51元转入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二、利息1068983.85元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予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转账支付给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鉴于和解协议处于履行期中且履行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0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