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401号原告王某被告任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14年2月27日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6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常常沉溺于赌博、歌厅、酒吧,双方矛盾不断,并且被告不承担家庭经济,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任某由被告抚养。被告任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2014年6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2014年6月30日生育一女,任某。婚后双方租房在敦煌居住,因躲避赌债,被告于2014年8月回酒泉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任某某常常赌博,没有正当职业是影响原、被告夫妻感情的主要原因,但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任某,且结婚时间短,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克服缺点、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是能够过好的。为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原、被告以不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陈 岩代理审判员 何金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傅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