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姬志红诉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付竹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志红,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付竹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姬志红,男,汉族,居民。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松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XX,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竹熙,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承国,河南精忠建设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姬志红诉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付竹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姬志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志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原告姬志红负担。审 判 长 田太军审 判 员 郑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邢华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