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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姬志红诉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付竹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志红,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付竹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姬志红,男,汉族,居民。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松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XX,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竹熙,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承国,河南精忠建设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姬志红诉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付竹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姬志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志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原告姬志红负担。审 判 长  田太军审 判 员  郑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邢华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