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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许旭乾与华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旭乾,华康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699号原告:许旭乾。委托代理人:董瑞阳,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康莲。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旭乾与被告华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旭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旭乾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