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5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54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张山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童昌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商特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542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6日10时至2015年8月7日10时止(延时除外),依法变卖被执行人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苏溪字第c001803**号至第c00××7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105-05274号】。2015年8月7日,义乌市俊甜服饰有限公司(登记码:330782-000576952-344167998)以2527.767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二十九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苏溪字第c001803**号至第c00××7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105-05274号】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义乌市俊甜服饰有限公司(登记码:330782-000576952-344167998)所有。原被执行人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苏溪字第c001803**号至第c00××7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105-05274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义乌市俊甜服饰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义乌市俊甜服饰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在三十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怀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5425-3号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金义执民字第5425-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原被执行人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苏溪字第c001803**号至第c00××7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105-05274号】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义乌市俊甜服饰有限公司(登记码:330782-000576952-344167998)所有。注销证号为义乌房权证苏溪字第c00180378、c00××79号的房屋权证,并协助办理义乌房他证字第c140979**号他项权证所载抵押权的注销登记。附:(2014)金义执民字第5425-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5424-3号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金义执民字第5425-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原被执行人浙江东方之星饰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苏溪字第c001803**号至第c00××7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105-05274号】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义乌市俊甜服饰有限公司(登记码:330782-000576952-344167998)所有。注销证号为义乌国用(2014)第105-05274号土地使用权证。附:(2014)金义执民字第5425-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