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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汤小平与被告程望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小平,程望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汤小平,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望岚,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小平与被告程望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任天保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汤小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望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汤小平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小平撤回对被告程望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小平负担。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