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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崔××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797号被告赵××,农民。原告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