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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泸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伟,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业劳动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茂琼,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刑未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伟及其辩护人陈茂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周伟与妻子郭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石寨镇田湾路口边的理发店发生纠纷,郭某某将出生仅37天的女儿被害人周某某交给周伟后离开。周伟随即抱着周某某跑出理发店,并将周某某向郭某某方向平抛出约五米之外,致使周某某跌落到水泥马路上受伤,后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周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伟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希望法庭考虑其家庭困难,能够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陈茂琼的意见是,被告人周伟系初犯、偶犯。本案的发生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周伟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案发后,被告人周伟的悔罪态度好,已经取得了受害人母亲的谅解。被告人周伟的家庭经济困难,需赡养的家庭成员众多。希望法庭能够在二至五年刑期以内量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周伟与妻子郭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石寨镇田湾路口边的理发店发生纠纷,郭某某将其出生仅37天的女儿周某某交给周伟后离开。周伟随即抱着周某某跑出理发店,并将周某某向郭某某方向平抛出约五米之外,致使周某某跌落到水泥马路上受伤,后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周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书、泸州市120指挥中心对出警情况的回复、报警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证实案件侦破情况及对被告人周伟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被告人周伟户籍证明、被害人周某某出生医学证明、被害人周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告人周伟生于1989年02月15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周某某系被告人周伟之女,生于2014年10月09日。3、被告人周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1月13日上午9点过,我带着老婆(郭某某)、娃娃(女儿周某某)到石寨街上去给娃娃理发。在理发店我和老婆因为娃儿的事发生了争吵,两个人情绪都很激动。当时我就坐在理发店的椅子上,郭某某抱着娃儿站在我的左侧,然后郭某某忽然把娃儿的装衣服裤子的包包丢在我的脚前面,然后把娃儿塞进我怀里,说了一句我下泸州去了,然后转身就出理发店了。我就把娃儿放在椅子上,出去看见老婆郭某某真的走了7、8米远了。我就进理发店把娃儿抱出来,跑到理发店后面大概4、5米远的地方,双手把娃儿朝郭某某的方向平抛出去,娃儿落地的地点离郭某某大概有50公分,在郭某某右后侧。我抛的时候,郭某某就背对着我,我没有和她说话。把娃儿抛出去后,我人就清醒了,觉得娃儿可能出事了,浑身发抖,转身就回到理发店坐在椅子上。郭某某转身就看到了,然后就朝我冲过来,我们两个就扭打在一起了,然后我就把郭某某推到在地上,她爬起来又打,这时候围观的群众就越来越多,有人就喊我们不要打了,先把娃儿带到去医。然后我们两个就没有打了,这时旁边已经有人报警了。围观的群众就喊我老婆先把娃儿带到去医,并不让我走,喊我等到派出所民警来。过了一会儿,石寨派出所民警来了,民警喊了一个长安车把娃儿送去抢救,我就跟到民警到了派出所。我当时就气糊涂了,脑壳一片空白,左手掌扶到娃儿的颈部,右手抱着娃儿的背部,双手用力的向郭某某平抛过去,抛了四五米远,看到娃儿落到郭某某的脚前面的马路上。抛了娃儿意识就清醒了,知道娃儿完了,可能没有命了,就开始浑身发抖。当时娃儿睡着了的,穿了3套衣服裤子,外面包了襁褓(白花点),穿了2双袜子。4、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在2014年11月13日上午9点过,我和我老公周伟到石寨街上去给女儿理发。在理发店因为娃儿的事发生了口角,我把女儿放在周伟腿上,转身就走了,我出理发店,就朝理发店的右边走了,我走了上十米左右,这时我就听见我周围和后面的人在吼,我马上转身一看,看见我女儿扑在街上靠一处电线杆附近,我就感到头一下就晕了,马上就往理发店冲过去,我只记得我进理发店后,看见周伟在椅子上坐着,我们就发生了抓扯,周围看热闹的人去拉他,周伟说不要拉我哈,这是我屋头的事。这时候派出所的人来了,同时我看到我女儿不知谁已经抱在理发店的椅子上放着,我才去看我的女儿,把女儿立起抱在我身上,走出理发店喊周围的人说那个好心人送我到医院去嘛,这时候一个男的说他做好事,他送我下去。然后把我和女儿送到沱三桥附近,120就在那里等我们,我把女儿送上120车,在车上就听医生说娃儿情况很严重,之后到了医院抢救,下午1点过,周伟到了医院,之后到了下午4点过,医生说娃娃已经没得救了,到了晚上9点半左右,医生就宣布了女儿死亡的通知。5、证人曾某甲证言,证实在2014年11月13日上午大概11点钟的时候,我在石寨镇中心街田湾路口正对面的我的门市门口,我看到有个瘦瘦的年轻小伙站在我的对门理发店门口电线杆旁,面向我有点向右侧的方向站着,手里平抱着个包包,双手将包包往胡某甲面馆方向平抛出去,大概扔了五、六米远,落在了马路对面的胡某甲面馆门口。我跑过去看里面包的是个婴儿,大概只有个把两个月大,没有哭声,脸在发红,表面上看不出有无受伤。然后我就报警了,一会儿民警过来把那个小伙子带走了。然后我赶忙用我的面包车把娃儿和她母亲往泸州送,一边联系120。然后快到泸州的时候120来了。当时120的工作人员说娃儿的呼吸很困难,生命体征比较弱。我交给120之后我就回来了。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曾某甲辨认出周伟就是石寨镇中心街田湾路口摔婴儿的男子。6、证人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3日上午10点过,我就看到在我面馆左侧约五米处的电线杆旁一个男子把一个类似口袋的东西举到头部位置,双手发力丢到我的面馆门口,大概4至5米远,砸得啪的一声,开始我认为是个布包包,后来路过的一个妇女抱起来到旁边的理发店,我过去看了一下,才发现里面包着一个婴儿。当时我看到婴儿的面部是红的,额头上是青的。鼻子处流出白色的液体。丢娃儿的男子同一个妇女(后来晓得是两口子)在打架。旁边有人劝这两口子,快点弄娃儿到医院检查。男的说:“这是我们的家务事,不关你们的事。”后来报了警,打架的两口子,男的被喊到派出所,女的送娃儿到医院。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宋某甲辨认出周伟就是石寨镇中心街田湾路口摔婴儿的男子。7、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周伟是我的姨侄儿,但是一直都很少往来。周伟去年结婚,没有办婚礼,也没有见过媳妇是啥子样。今天石寨赶场,我才去街上理发店理发时,听人说周伟两口子吵架把刚出生的娃儿摔了。8、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3日上午11点半左右,我正在石寨农贸市场家里厨房煮饭。突然听到楼下有人吵闹,我伸头往楼下看,正好看见一个男的,在石寨街上至田湾村路口一理发店门口,双手抱着一个“温窝”(包好孩子的小被子)从他左侧往右方向,从下往上一下抛出去。我看见他把那个“温窝”抛到离他有六、七米远的街面上。我还听到有一点沉闷的响声。开始我还以为是摔了一包衣服之类的东西,但是我看见那个包裹里有一双小娃儿的脚,身上是一张浅色的毛巾毯子包裹着的。我马上就跑下楼去看,看见有一个四十来岁的女的把那个娃儿抱起来。那娃儿脸上都是泥巴,也没有哭,眼睛闭起在,只是在一抽一抽的动。那个女的还叫丢娃儿的那个男的和另一个女的把娃儿送医院。但那个男的还和那个女的当时还在抓扯。那个男的还说这是他们的家务事,叫大家不要管。围观的人见那小两口不管,就打110报了警,警察到了之后,先把那个男的带起走了。同他抓扯的那个女的才把小孩接过来,找一辆长安车就送医院去了。晚上我才听说被摔的那个娃儿死了。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乙辨认出周伟就是石寨镇中心街田湾路口摔婴儿的男子。9、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3日上午11点钟左右,我带我的孙子到石寨的理发店里理发。当时理发店里还有另外一对年轻夫妇,女的抱着个大概只有四十天左右的婴儿。女的和他的男的在理嘴,她把娃儿丢到男的怀兜头就走了,娃儿当时是用抱娃儿的小被子包起的。那个男的用手提起婴儿就走出理发店,我看到那个男的把婴儿摔在对面面馆的马路边,大概有四五米远的距离,我快点就去把娃儿抱起来,看到娃儿的眼睛是虚起的,过了四五分钟才喘了一口气,理发店里的赵某甲还过来,把娃儿的帽子拉开看了一下,当时看到娃儿的头上有些血点点,鼻子流了一些白色的液体。那个女的不晓得好久回来的。已经和那个男的打起了。我给她说:幺妹,快点把娃儿拿去看一下。丢娃儿的男子还讲不关你们的事,这是我的家务事。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把丢娃儿的男子弄到派出所里了,女的就跟到车到医院去了。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丙辨认出周伟就是石寨镇中心街田湾路口摔婴儿的男子。10、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一男一女到我的店子里来,女的抱着娃儿。当时那个男的是坐在我店子里的凳子上,女的就把娃儿抱起来放在男的腿上,女子走的时候,又把包包放在男的腿上。男子把娃儿抱起来走到店子外面去,听到“咚”的一声,出门一看,娃儿已经被那个男子丢在路对面大概有4-5米远处。一个四十岁左右姓张的妇女把娃儿抱起来,我就把娃儿的帽子拉开了点点来看,看到头上冒血点点,位置我记不清了,冒出来的血点有2、3颗,还有些没有冒出来,后来姓张的妇女把娃儿抱来放在我店子里的椅子上,那两口子又打起来了。我就过去劝架,这时有很多人来劝。劝开后,派出所的人来了,旁人就喊曾某甲的长安车把娃儿送到医院去了,那个女的跟到去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赵某甲辨认出周伟就是石寨镇中心街田湾路口摔婴儿的男子。11、证人韦某甲的证言,证实周某某主要是我儿子周伟在带,周伟非常喜欢周某某,而且还办了独生子女证,说只要周某某一个娃儿。1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周伟对周某某很好,绝对没有嫌弃周某某是残疾,还努力想办法医治周某某。1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笔录、被告人周伟指认犯罪现场的照片,证实2014年11月18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周伟指认犯罪现场的情况。14、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害人周某某病历、尸体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被害人母亲郭某某辨认,确认尸体照片上的人就是其女儿周某某。经鉴定,确定死者周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15、谅解书,证实受害人的母亲郭某某表示自愿谅解被告人周伟,希望从轻处理被告人周伟。16、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1月14日下午15时许,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嫌疑人周伟及其妻子郭某某到刑侦大队接受调查,15时45分左右,嫌疑人周伟及其妻子郭某某到刑侦大队投案。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韦某甲出院证,证实被告人周伟母亲韦某甲于2012年12月29日因左侧脑干出血,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入院治疗;2、被告人周伟的父亲周某乙出具的家庭情况,证实被告人周伟家庭经济困难,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周伟减轻处罚;3、被告人妻子郭某某的书面证言,证实其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周伟减轻处罚;4、华阳街道康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郭某乙的残疾证、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出具的陈某乙医疗证明,证实郭某某的母亲陈某乙体弱多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姐姐郭某乙是二级肢体残疾病人,系社区低保户;经庭审质证,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伟的犯罪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伟系初犯,且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周伟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母亲郭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陈茂琼称被告人周伟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本案的发生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周伟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母亲的谅解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伟及其辩护人希望对被告人周伟减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智宏审 判 员  李瑞亮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滕 琴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