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卢铭衍、庄瑞明等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铭衍

案由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卢铭衍,男,194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庄瑞明、黄紫晶,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卢铭衍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卢铭衍撤回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审判员  罗小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玲玲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