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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顺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应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顺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应倬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674号原告:永康市顺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红福。被告:应倬。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顺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顺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永康市顺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飞峰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人民陪审员  吴哲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