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民初字第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春华、朱宏艳与苏州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华,朱宏艳,苏州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175号原告杨春华。原告朱宏艳。委托代理人杨春华。被告苏州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翠微东路515号。法定代表人周旭洲,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丽、张怡,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杨春华、朱宏艳诉被告苏州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9月8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准时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忠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沈冬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