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郝立志与郝宏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立志,郝宏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37-3号申请执行人郝立志,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郝宏让,男,汉族,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郝立志诉郝宏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郝宏让存款账户已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