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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29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