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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阔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3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阔,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于洪区。曾于2011年8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9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抓获,同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阔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阔在沈阳市铁西区齐贤街某住处,介绍刘某某(另案处理)以3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买毒人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阔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刘某某、徐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高阔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被告人高阔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阔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高阔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李春颖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郭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