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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67号原告杨某某,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甘某某,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