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1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文权,涂华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文权,涂华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665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0号19-5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0757-0。法定代表人何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瑗,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金文权,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涂华平,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文权、涂华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万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中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