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吉先与被执行人丁建苗、吕学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先,丁建苗,吕学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杨吉先,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恩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丁建苗,男,汉族。被执行人吕学进,女,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吉先与被执行人丁建苗、吕学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建苗、吕学进应向申请执行人杨吉先偿还借款本金58.5万元及利息;支付利息1.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但俩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丁建苗、吕学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吉先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丁建苗、吕学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才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