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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文海与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海,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950号原告朱文海。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书彬,董事长。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受理原告朱文海诉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朱文海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忠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