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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标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天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标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天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3313号原告长沙标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礼花路官兴公寓。法定代表人朱志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天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标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天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标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标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熊婧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