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442号原告:吴某某,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唐尚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