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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442号原告:吴某某,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唐尚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