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建民与韩同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民,韩同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310号申请执行人沈建民,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韩同翠,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9)怀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同翠丈夫刘玉和的银行存款25700元扣划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帐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