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杜启维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杜启维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76号原告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孙家湾,组织机构代码:72687315-0。法定代表人梅兆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雅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范卫平,系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启维,男,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个体业者,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启维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5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原告锦州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海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