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执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文学与张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学,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83号申请人张文学,男,194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龙,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文学于2015年9月2日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龙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17500元之义务。在执行中,被申请人张龙已自觉履行该项赔偿义务,对于执行费160元申请人张文学表示由自己负担,并已向本院交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户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