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树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小企业发展大厦(临时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怡华园明华里6-101底商)。法定代表人郭桂英,总经理。被告任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树东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负。审判员 刘焕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